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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6 动态浏览次数:11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 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1人,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委员由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就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或听证;(三)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院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撤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告诉申诉人。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除申诉人撤回或中途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重新研究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同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或听证次数限为1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