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资助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上级下拨的学生助学金;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向社会募集的资金;企业及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助学资金资助的对象和范围:助学对象: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范围: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建档立卡家庭、下岗职工特困户、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当年出现重大天灾人祸的家庭、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的贫困生。
第四条 学生申报救助办法:
1、贫困学生资助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初审通过后,如实填写《申请表》。
3、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民政部门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救助资金发放:经报批后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帐号上。
第六条 加强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助学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大贫困学生助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接受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