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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2 动态浏览次数:2792

第一章  总则

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学生资助】中山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0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院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我院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和各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院财务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获得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1%以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分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两个等级。

第九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费;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减免学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交《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部。材料要求参见《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二)系部初审

学生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对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与公布

学生工作处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予通过。学生工作处会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系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