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的作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打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最后一公里”,促进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毕业和高质量就业,同时引导学生增强感恩意识、勤俭自立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学院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经费 ;2.团体或个人捐助的经费。
第二条 资助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4.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5. 达到我院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三条 资助方式
由家庭经济困难毕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2000元/人的资助标准,以银行卡与户名一一对应的方式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就业补助金的申请和发放
1. 就业补助金的申请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出申请,每学年限申请一次。并提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证明材料;
(2)各系辅导员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上报系党支副书记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3)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将补助情况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2. 就业补助金的发放
学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补助发放材料,提交学院财务处,由其委托银行将补助金转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就业补助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 申请材料中有瞒报、欺骗行为;
3. 滥用就业救助金,日常生活挥霍浪费;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就业补助金,要本着关心、爱护同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就业补助金真正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同时以此为契机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就业补助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