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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15 动态浏览次数:37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文明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至记过处分的有效期自签发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有效期内,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作假行为;

(二)打架斗殴;侵犯国家、集体、他人权益,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较以的;

(三)扰乱社会、校园秩序;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公共财物,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规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参与做伪证,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七)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八条  在学期间,有本规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的“以上处分”包括本项,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在处分期内参加的学院各种奖励、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涉及学籍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吵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考室(教室)及周边,扰乱考试和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  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的,顶撞、辱骂监考老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  作弊手段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第(一)至(七)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四)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被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在校区携带或饲养宠物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组织非法传销、参与邪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以我校在校学生身份,从事裸贷、参与高利贷等行为,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辅导员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在宿舍留宿异性,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加热器具,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网络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宿舍(床位)不整洁或破坏公共卫生环境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在生活区或宿舍楼层进行商贩活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攀爬栏杆、阳台、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擅自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注: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计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的信息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分别由学院、系、职能部门领导及教师、学生代表7~11人组成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各系应尽快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拟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意见的由院分管领导召开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按正常程序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事实明确的,违纪学生本人申请简易程序),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书,该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拟出处分意见,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学院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延长期限均为12个月,延长期满仍不符合解除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自违法、违纪发生次日起计算,延长期自原察看期满次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时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部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原则上只能提前3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该生学籍保留期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若察看期平时表现和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原则上察看期满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部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系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凡受处分者,处分决定必须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或有关领导将处分决定面交受处分学生时,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或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超过以上期限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福建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学生申诉。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五)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本规程中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院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