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各系和岗位指导老师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四)主动申请,并递交《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扶困优先。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十二条 院内各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
(一)各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递交《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二)各部门要及时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各部门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五)各部门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六)各部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平均上岗工时,测算全院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六条 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
(二)各部门负责制作勤工助学岗位发放表(须附工时认定),并在次月10日之前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上报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勤工助学酬金采用银行卡方式,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