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等,能以高度的热忱和责任心回馈社会。
(二)具体条件
1.一般贫困生界定标准
贫困家庭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贫困生:
(1)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
(3)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特困生界定标准
贫困家庭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困生:
(1)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变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2)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
(3)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议的具体工作。学生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舍长及一般同学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四章 认定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人须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调查表》以及相关贫困证明,完善个人申请信息。(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2、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各班班委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导入表和助学金明细导入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各专业班级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填写《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推选评议并提出受资助的初步名单及困难等级,评议结果由辅导员初步审核,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将初步审核确定的名单报各系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审各系上报的助学金申请材料交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批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期间无异议,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资助标准和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分别是特困生每人每年4000元,贫困生每人每年25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委和同学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感恩回馈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二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