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励志向上;(2)学习刻苦,态度认真,成绩优秀,曾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入学以来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3)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25%以内,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证明材料)。
3、现任院系、班级学生干部、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且工作表现积极者优先推荐。
4、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身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评选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各班级评选小组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填写申请表,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评审工作小组;
3、各系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初步确定建议名单,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的资金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学生,各系应继续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其他违纪行为者,将追回其获得的全部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