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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9-19 动态浏览次数:2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所贷金额只能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五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条件、手续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五)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六)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在学期间和毕业后的有关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七)办理贷款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八)学院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二)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或其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四)学院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完成后组织有关学生在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生源地贷款预申请平台”,完成预申请工作。

第十条  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助学贷款学生与相关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及贷借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终止、变更及偿还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发放。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学费收款帐号。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若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学院和银行可终止其贷款:(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二)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合同归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的,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对不签订还款确认手续,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具体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并载入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经办银行。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毕业后有3年的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相关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贷款追索

第二十二条  接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将已毕业贷款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相关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第二十四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就业单位、居民身份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及其他违约行为等信息,并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相关机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一)负责对经办银行的确定和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二)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各种数据汇总和信息上报;(三)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信用记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他们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四)学生毕业离校时,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助学贷款相关数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各系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本系学生的申请助学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二)负责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三)负责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四)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提供本系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六)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他们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七)学院交办的其他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