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两个档次。特别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5%,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15%。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2.以下情况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第六条 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四)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系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1.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和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变更困难等级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在校生可从学院网站下载。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调查表》。
2.申请认定的学生自行打印《申请表》,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表》、《申请表》、《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调查表》交到辅导员处。
3.各系评议组组长负责召集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申请表》、《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调查表》,对照本实施办法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评议。若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评议小组组长在学生《申请表》的“陈述理由”一栏中写明认定理由。
第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并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同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 “绿色通道”等资助形式为辅助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 2.差异性原则。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积极主动提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